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可以通过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