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决定禁止或者限制携犬进入,并在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设立明显标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