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决定禁止或者限制携犬进入,并在管理或者经营的场所设立明显标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