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档案。犬只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情况;

(四)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号码、发放时间;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