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档案。犬只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三)犬只免疫情况;(四)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号码、发放时间;(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