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养犬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免疫证、养犬登记证,携带犬只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