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对养犬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用、科研用等特殊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