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族风格建筑条例第八条有效在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旧城改造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及文物古迹;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原有建筑物的改造应当保持民族风格。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