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民族风格建筑的规划、管理、引导;根据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区内代表民族特色公共景观的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