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风格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做好民族风格建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