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