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委托检验检测的,按照相关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