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