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文字,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经认证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标识和发证机构。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冒、伪造、转让、买卖、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者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