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包装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