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农产品;(四)使用农药捕捞、捕猎;(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品种的农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