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区域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区域和品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