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评估和指导;

(四)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