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督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撤销督学职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玩忽职守,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教育督导公正的;

(三)泄露教育督导信息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