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教育督导方案,提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送达督导评估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随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进行。在随机督导过程中收集的重要信息,可以列入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的评价之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