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督导单位对督导内容自查自评,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二)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议,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四)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提出及时处置的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