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七条已废止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技术职称证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