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审定、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统一规划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献血与用血总量的基本平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