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非法组织雇佣他人出卖血液;

(三)血站、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