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林产品实行名录管理。林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商省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