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鼓励和保护单位、个人举报窃电或者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行为。对举报者,应当给予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