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鼓励和保护单位、个人举报窃电或者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行为。对举报者,应当给予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