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