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