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在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企业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