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用户停电或者导致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