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三)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