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本级财政决算;

(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