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