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七条有效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