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