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