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司法鉴定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