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以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