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