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二)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终止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