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无购销合同复印件、运盐证明,运输其他各种用途的盐产品,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三倍(包括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