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于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碘盐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