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防治碘缺乏危害,保障自治州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及《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