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核发和验证,其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