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受委托代填代报数据有误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