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或者受委托代填代报数据有误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