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在立案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处理结案后,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处理结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