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与该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