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