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地区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三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可以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