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半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举行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