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构不成议案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意见、建议处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处理并负责在代表大会闭会后的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