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决定,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