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第七条有效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省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特殊原因需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