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